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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博士学位申请者创新成果基本要求的通知

日期:2020-11-13 点击数: 来源:

研究生培养单位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位授予质量全过程管理的意见》(校学位字〔2020〕21号)要求,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根据所属学科特点,制定多元化的博士研究生创新成果的基本要求。创新成果可以以学术期刊论文、学术会议论文、专(译)著、专利、作品、国家(行业)标准、软件著作权、咨询报告、科技报告、国防报告、重大项目结题报告、科研获奖、成果转化等多种形式呈现。

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制定博士研究生创新成果基本要求的同时,制定申请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博士研究生的创新成果基本要求。

具有专业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发布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结合本学科特点,同时制定专业博士的创新成果要求。

请各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于11月20日前制定完成本学科的创新成果基本要求,并报所属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于11月30日前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各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审议通过的创新成果基本要求报学位办公室。

 

附件:博士学位申请者创新成果基本要求参考模板

 

 

联系人:滕伟卓

联系电话:0431-85166342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1月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