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准备工作的通知
2019年06月26日 11:16
研究生院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新要求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新形势,进一步规范研究生教育管理,提升教育质量,推动内涵发展,经学校研究,决定开展研究生培养方案全面修订(制定)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国家研究生教育法律、规章、政策与学校相关文件为依据,以服务需求、提高质量为主线,遵循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研究生教育规律,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遵循卓越人才成长规律,体现学科特色和学术前沿,突出个性化培养,借鉴国内外一流学科的成功经验,树立科学的质量观,更加突出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教育,更加突出研究方法和科学思维养成,更加突出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更加突出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训练,更加突出国际视野和竞争能力塑造,构建具有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继承,鼓励创新,既要继承和弘扬学校研究生培养积累的丰富经验与形成的鲜明特色,也要学习和借鉴世界一流大学研究生培养的创新举措和改革成果,充分尊重学科特点和学科差异,鼓励和支持培养单位的改革探索。
(二)明确培养目标,优化课程体系与培养环节。
(三)立足研究生教育基本活动,强化各培养环节的管理和培养全过程的监控与自我评估,保障培养质量。
(四)坚持分类、分层精准培养;坚持高质量人才培养;推进学科交叉培养;鼓励开展国内外高水平联合培养。
三、修订范围
本次培养方案修订包括:全日制、非全日制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层次包括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硕博连读研究生等。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学术学位可按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学科方向)进行修订,鼓励符合条件和具备基础的培养单位按一级学科修订。专业学位按类别(领域)进行修订。
四、具体内容
新修订的培养方案应包含:培养目标、培养类型及基本修业年限、培养方式、学科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课程体系、培养环节(包括资格考试、开题报告、论文工作计划、学术活动、中期检查、预答辩、专业实践等,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更为具体化、针对性、可操作的管理与考核细则)学位论文成果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五、工作程序
(一)各培养单位应充分调研国内外一流高校(调研国内外3所及以上高校或科研单位)学科的培养方案和培养模式,把握学科专业发展趋势,积极借鉴国内外研究生教育的先进经验,充分论证并结合自身特色和优势开展修订工作。
(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培养方案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研究生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学科学位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学科、学术带头人等组成。
各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领域)成立修订工作小组,由各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领域)负责人、学术带头人、研究生教师等组成。可适当邀请校外专家、行业企业专家(专业学位)用人单位代表、部分在校研究生及已毕业研究生参与修订工作
(三)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相应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的研究生培养方案。
六、时间安排
2019年6月-8月,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完成调研和培养方案的修订的准备工作。
2019年9月-12月,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完成培养方案初稿并提交培养指导委员会审议。
2020年1月-3月,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将修订完成的培养方案装订成册。
2020年4月-6月,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将修订完成的培养方案录入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
七、其它事项
关于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具体指导意见、培养方案格式、基本修业年限、课程体系设置、课程编码规则、培养环节管理等要求另行通知。
研究生院
2019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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