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学校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制度有较大变动,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本着“导师负责、公平公正”的原则,经2010年6月23日学院党政会议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对象为2009级以后(含2009级)档案转入学校的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包括学术型与专业型研究生。凡有学校文件第十四条规定情节者不予评定研究生基本奖学金。
二、第一学年的基本奖学金分配按照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总成绩(初试+复试)在名额范围内有序排名。
三、第二学年的基本奖学金分配根据学校下达的比例,按照每位导师招生数量乘以这个比例进行分配,只取乘积的个位数为导师的名额数。导师可以根据学生的现实表现,如课程成绩、开题报告、发表论文等情况自主决定分配方案。
四、出现小数点位数(以下简称小数)时,小数一律不计。将全部小数汇总,得到的名额在全院分配。由小数汇总得出的名额,按照小数大小、担任硕士研究生导师的任职时间、导师年龄顺序依次分配。
五、本年度未获得由小数汇总得出名额的导师在下一年度优先依次排序享受这种名额,周而复始。